根据道路运输相关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分属于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改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移交运政股。
一、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运政股负责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运政股负责人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分管运政、法制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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