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且且无一人有劳动收入的家庭。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时间超过一年,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1名成员。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指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一年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6次求职记录,经一年以上的就业援助后仍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中的1人。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征用证明及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六)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指持有本地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或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后2年内尚未实现就业或退出现役后2年内就业转失业并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或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父亲或母亲。
(九)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持能证明其劳动模范身份的有关证件或文件。
(十)登记失业的军烈属:指因公牺牲的军烈属(子女、配偶或父母)。需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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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本人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通用版)、近期2寸照片4张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证明其系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申请“零就业家庭”人员,社区必须留存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并逐级上报复印件等材料)。
(二)社区核实
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核实相关资料,上门调查其基本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对符合条件者须公示15天(需附照片);公示后如无有效投诉,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注明就业困难类型,并在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内输入相关信息,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
(三)街道(乡镇)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内签出意见,建立相应台帐,在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内输入相关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股复核。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派人到社区实地抽查核实。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小组审批。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上注明困难人员类别等情况,并加盖认定机构和经办人员印章;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就业困难人员凭《就失业登记证》享受现行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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