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缺乏普适性法规支持,“五年有效期”说法却在业内广泛传播。其根源在于:
1. 监管逻辑的延伸应用
虽然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仅要求研究者“定期参加GCP培训”(未明确周期),但NMPA核查时关注两点:
·培训记录的时效合理性(如使用2015年证书参与2025年试验可能被质询)
·知识更新的持续性证明
2. 机构规范的内部强化
部分医院为统一管理,直接将5年周期写入SOP:
·例如华东某临床试验机构要求:每5年需重新参加官方培训
·企业监查中,CRA常将“5年以上未更新培训”记入风险清单
3. 历史操作惯性影响
2015年前部分培训班曾标注有效期(如中国药学会早期证书),虽已取消但仍影响认知。
四、执行建议:四类场景下的合规路径1. 持有未标注有效期的证书(如NMPA高研院版)
·保留原证书作为培训证明
·每3-5年补充最新培训记录(可接受形式包括):
官方复训班、医院内部培训、学术会议GCP学分课程
2. 参与重大专项课题
·严格遵循5年重训要求
·更新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证书
3. 国际多中心试验参与人员
·按申办方要求周期更新(通常2-3年)
·建议考取CITI Program证书(明确标注有效期)
4. 规避监管风险的关键动作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建议主动更新证书:
·距上次培训超过5年
·参与高风险试验(如首次人体试验)
·所在机构SOP强制规定周期
注:2023年NMPA对某肿瘤药试验的核查中,研究者因近6年无更新培训记录被开具缺陷项(虽未直接判定资质失效)
五、未来演进:从行业惯例到法规完善?
当前政策信号显示可能发展方向:
1. 国际标准接轨加速
ICH-GCP(E6 R3修订中)强调动态培训机制,弱化证书时效:
·建议采用培训档案制(记录持续教育学分)
·欧盟已推行培训电子护照(Training Passport)
2. 国内政策协调信号
国家药监局高级研修学院在2024年培训中提出:
“探索建立GCP继续教育积分体系,替代固定有效期管理”
结语:把握合规本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